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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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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條: |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苗栗縣身心障礙燭光技能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 二 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結合身心障礙者力量促進本會會員及縣內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使之做好職場規劃,並教育職場概念,以輔導身心障礙者減少失業問題為宗旨。 |
| 第 三 條: |
本會以苗栗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 第 四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准。 |
| 第 五 條: |
本會應從事任務如下:
| 一、 |
促進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計畫,辦理職業重建、創業就業輔導或扶助事項。 |
| 二、 |
整合其他相關機構、社團、中心之福利或庇護工廠及身心障礙個人工作室(坊)等協助生產合格商品,並促進貨能暢其流。 |
| 三、 |
依不同身心障礙類別策劃、規劃、設計、開發各項適合從事的行業,扶助其經營管理......等營運事業,以創造更多,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機會。 |
| 四、 |
對於無法達到應有產能的身心障礙之個人,本會應設法規劃建構安養性庇護就業的工作機會。 |
| 五、 |
協助其他公私機關、團體或個人辦理有關社會福利事業發展事項。 |
| 六、 |
輔導身心障礙家庭,勇敢走入社會,不要長期封閉自我,使之身心靈健康,並擁有正確人生觀。 |
| 七、 |
本會將積極於每年辦理就業專題講座,並邀請縣內就業輔導員為身心障礙者做工作媒合,並提供相關資訊。 |
| 八、 |
本會每年將結合社區民眾、學校及機構,推動辦理各項身心障礙者親子講座與才藝活動,提昇身心障礙者間的互動,相互學習,走出戶外,面對人群,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 |
| 九、 |
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醫療專題講座,推展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
| 十、 |
辦理政府機關委辦各項社會福利活動、研習課程。 |
| 十一、 |
辦理身心障礙老人、兒童、弱勢或特殊境遇家庭之各項福利活動或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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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六 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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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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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七 條: |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基本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六歲之身心障礙者,並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理監事改選,未滿20歲者,需由家長陪同參加)
二、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一年會費三千元整,經理事會通過者。
三、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 |
| 第 八 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
| 第 九 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權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一、 |
常年會費逾一年未繳者,暫予停權。 |
| 二、 |
常年會費逾二年未繳者,經通知催繳仍未繳納者,視同自動退會,若因查證家庭變故及低收入戶,繳納有困難者,得予提報理監事議決免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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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 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 第 十一 條: |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 第 十二 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聲明退會者,惟已繳會費不予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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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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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三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 一、 |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去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
| 二、 |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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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四 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份。
六、議決財產之處份。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九、前項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 第 十五 條: |
本會置理事會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
| 第 十六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等。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等。 |
| 第 十七 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在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第 十八 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
| 第 十九 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未能出席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第 二十 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死亡。 |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 |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背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督導、榮譽理事、顧問團個若千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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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會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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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
會員大會:
| 一、 |
定期會議、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 二、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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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大會:
| 一、 |
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 二、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
| 三、 |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議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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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 |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開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 第二十九條: |
理、監事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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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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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十 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
1.基本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佰元整,應於入會時一次繳清。
(二)會員常年會費
1.基本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參佰元整,於每年定期大會召開時繳納。
(三)政府補助費。
(四)會員捐款及籌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第三十二條: |
年度終了兩個月內編造預(決)算書、工作計劃、資產負債表,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核通過後,提報會員大會決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查)。 |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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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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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條: |
本會各項施行細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位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三十六條: |
本會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